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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11-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部分失效]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 1989-11-10【实施日期】 1989-11-10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11月10日 (89)国税地字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蓄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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